威海市农业农村局农产品安全案卷公示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由名称 | 当 事 人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内容 |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 | 处罚日期 |
威农(农产品)〔2021〕1号 | 生产含有国家禁止使用农药的豇豆案 | 邹德威(威海经区崮山镇九家疃村村民)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 罚款人民币1200元。 |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 2021年 9 月 6 日 |
威农(农产品)〔2021〕2号 | 生产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辣椒案 | 山东欣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受到处罚。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7.5元; 2.罚款人民币2000元。 |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 2021年 9 月 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