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牛羊养殖、检疫、运输、屠宰等行为,全力做好炭疽等人畜共患病防控,全力保障畜牧业生产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严禁从炭疽疫区引进牛羊及其产品。
二、外省调入牛羊必须经指定通道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方可进入。
三、外市调入牛羊到达目的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区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经隔离观察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
四、屠宰、出售或者运输牛羊以及出售或者运输牛羊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五、运输、屠宰的牛羊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的牛羊产品,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检疫标志。
六、严禁贩卖、运输、屠宰未经检疫、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牛羊。
七、牛羊屠宰后,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场,货证同行。对未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牛羊产品,必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牛羊屠宰场(点)要建立牛羊及其产品进出场(点)台帐,如实记录牛羊来源和产品流向,确保可追溯。
发现违反以上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可向市或区市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举报。
市农业执法支队:5266639
市畜牧业发展中心:52323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