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农业(种植业)企业单位复工参考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05日 17:19 阅读次数:来源:威海市农业农村局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各区市农业农村局,国家级开发区农经局,南海新区农业海洋局:

现将《农业(种植业)企业单位复工参考标准》印发给你们,请你们推送相关企业,并抓好落实。

  

 

 

威海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2月5日 

 

 

 

农业(种植业)企业单位复工参考标准

 

为加强农业(种植业)企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特制订本标准。

一、职工节后首次入单位要如实填报个人旅行史或接触史,凡14天内由湖北返回的一律不得入厂(场),实行集中隔离14天,隔离实行属地管理。

二、外居职工在每天入厂(场)时一律要测量体温,凡体温高于37.3℃,一律不得入厂(场)。厂(场)内居住职工要每天测量一次体温。体温高于37.3℃要立即转到医务中心暂时隔离,与辖区医疗卫生机构联系进行转运。

三、各企业要组织专业人员每天对厂(场)外环境、办公楼、车间、宿舍、走廊、食堂、卫生间、楼梯、车间等公共场所及常接触区域如门把手等进行消毒,每天上午、下午各一次。

四、各企业要设立废弃口罩回收点,集中回收废弃口罩,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各企业要严格控制外部人员和车辆进行厂区。要在厂区外设立消毒站,对外来必须进入厂区的车辆进行消毒。对外来司机,进入厂区后,未经同意,不得离开驾驶室。

六、各企业职工在厂(场)区内工作和活动要全程佩戴口罩。

七、各企业要建立因病缺勤登记。每天登记并了解缺勤人员及原因,发现有因发热缺勤要及时追踪,明确所患疾病。

八、各企业要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医疗、消毒、管控、垃圾处理、综合监督等工作小组,各司其职,保证防控措施的贯彻落实。